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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修复工作指南》的通知
        来源:国家文旅部官网|发布日期: 2022-11-23 10:50字号:

        办市场发〔2022〕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修复工作,引导和鼓励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护合法权益,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我部制定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修复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2年11月11日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修复工作指南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修复工作,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信用修复工作。信用修复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规范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有利于引导和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优化信用环境,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推动信用修复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发展。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信用修复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职责。文化和旅游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信用修复工作。

          (三)加强信用修复分类指导。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根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把握好主动修复和依申请修复的关系,加强信用修复政策说明,明确不同类型信用修复的条件、方式和流程,保障失信主体合法权益。

          二、规范开展信用修复

          (一)规范主动信用修复工作流程。对满足《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将自动检索、标记并进行信用修复,无需人工操作。对满足《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至(四)项情形的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及时上传认定依据被撤销或者变更、政策变化或者法律法规修订等相关证明材料,主动实施信用修复。

          (二)规范核查依申请信用修复的材料。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时,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规范核查以下内容:一是信用修复申请书内容填写是否准确、所附材料是否完备;二是证明材料是否可以真实反映失信主体履行义务、配合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况;三是信用承诺书是否载明与失信行为相应的承诺事项和违诺责任,若失信主体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或者曾经作出虚假承诺,不再作出信用承诺;四是失信主体是否参加信用修复培训,信用修复培训记录可于完成信用修复培训后提交。

          (三)规范应用文书格式。信用修复申请书、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等文书格式,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发布〈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228号)要求执行,可以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下载。

          (四)规范开展信用修复培训。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信用修复申请,要明确告知失信主体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原则、时间、方式、内容等要求。信用修复培训以在线培训方式进行,失信主体须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在线培训系统,按要求学习信用相关培训课程,并保存培训记录。各级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管理员须为负责信用修复工作人员配置“在线培训管理”权限,信用修复工作人员须为失信主体开通在线培训学习权限。参加信用修复在线培训的失信主体须与失信认定决定书载明的失信主体一致。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失信主体收取培训费用。

          (五)规范使用信用信息。信用修复情况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将信用修复情况及时记入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记录。在信用修复的过程中,要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坚持合法、必要、安全的原则,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确保数据准确、更新及时。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配套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统筹推进信用修复工作。要优化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权限配置,加强业务培训,信用修复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信用修复工作流程,熟练使用在线培训系统有关功能,提高信用修复工作质量。

          (二)做好宣传解读。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培训,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特别是失信主体做好信用修复政策制度的宣传解读工作,大力宣传信用修复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和积极成效,深化信用意识,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通过自查、系统应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及时监测信用修复工作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信用修复工作情况依规纳入检查评估事项。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要及时报告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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