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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14 字体大小: | |

          2018年7月27日,唐登杰省长签署了福建省人民政府第201号令,公布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决定》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决定》出台的背景?

          答:2005年11月14日省政府颁布施行的《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对加强我省的河道采砂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这次修改主要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清理的要求,对该办法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进行的部分修正。

          二、《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一是关于修改河道采砂规划审批制度的问题。《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关于“我省一、二、三级河道采砂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五级河道采砂规划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与《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我省除一级河道采砂规划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外,其他级别的河道采砂规划由所属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定不一致。为此,依据该条例的规定以及“放管服”的改革精神,对《办法》第五条做相应修改,以与该条例保持一致,并优化了规划编制前征求国土、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意见的程序。

          二是关于补充河道采砂的相应安全管理规定的问题。为增强对河道采砂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工作,根据《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增加两款,作为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要求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应当在采砂作业场所设立公示牌和警示标志,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

          三是关于追究采砂活动造成河道生态破坏的责任人的生态修复责任问题。为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明确采砂活动造成河道生态破坏责任人的生态修复责任,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九条第三款“采砂活动对河床及河道周边生态造成破坏的,造成生态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四是于加大对违法采砂处罚力度的问题。为进一步保护我省河道的生态环境,加大对违法采砂所造成的污染和破坏的处罚力度,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应当将原《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采砂的处罚额度提高到与《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保持一致。为此,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修改合并为第二十六条,并明确规定“按照《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同时,违法采砂过程中如有出现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